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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本科专业有哪些设置要求
据教育部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设置专业,教育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双师型”教师所占比例在50%以上。 实践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实验实习项目(任务)开设率达到100。 所依据的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在90%以上,新生报到率一般在85%以上。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要一支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需的教师队伍,要求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 专业专任教师与本专业全日制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20,高职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30%,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0%,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5%。
本专业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50%以上。
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具有实质性专业教学任务,其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课时一般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
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育(科研)创新团队,或者省级以上教育名师、高水平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或者专业教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领域相关奖励2个以上。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要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方案要由校企联合制定,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强调知识和技能的高水平,毕业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高档产品,提供中高档服务
实践课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在50%以上,实验实习项目(任务)开课率达到100%。
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联互通。
有稳定可持续的专业建设经费,逐年增加。
专业学生均原则上教育科研仪器设备值在1万元以上。
有稳定、数量充足的实习基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的需要。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要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工作基础,省级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主控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面向地区、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专业人员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进行职业培训的人数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学生人数的两倍。
设置本科水平职业教育专业必须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可靠的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在90%以上,新生报到率一般在85%以上。
所依据的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在本省范围内高校平均水平以上。
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设置系级职业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30%,系级职业教育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0%。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系级职业教育专业组织进行阶段性评估和周期性评估监测,在高校开设的专业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时,调整该专业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连续三年不招生的,原则上应立即取消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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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专业组和专业是怎么分类的?
投档是按照专业分的。
符合填报资格的考生可以填报某所高校的1个院校专业组,也可以连续或者间隔填报同一所高校的不同“院校专业组”。如果考生档案投档到某院校专业组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考生所填报的其它院校专业组志愿。
扩展知识:
投档时,将填报了该校该院校专业组志愿且成绩在批次线上的考生档案,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进行投档,最后一名进档考生的成绩就成为该院校专业组的投档线。
通常情况下,投档线往往高于批次线,生源不足的专业组,其投档线等于批次线。考生的档案能不能投给学校,关键取决于投档成绩是否达到了投档线。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后,传统的校线(校投档线)不再存在。
一般普通本科批次中,设置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一般包含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院校专业组”志愿模式下,考试院公布的投档分以1个院校专业组为单位,1所学校有在所在省有几个专业组招生就有几个投档线。
学生在填报志愿时,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并将该专业所属的院校填写在志愿表中。最终录取时,高校会根据考生的成绩、综合素质和所填报的专业进行综合评估,再按照专业排名顺序进行录取。
1.录取时,高校会按照专业的位次进行逐个录取,直到该专业的招生计划完成为止。
2.有些高校会采用“平行志愿”制度,即考生可以同时填报多个高校或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高校则可以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情况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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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些专业难度较大,如医学、法学等,录取时会比其他专业更加严格,于是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需要认真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
一个专业的招生计划已经满了,那样对于符合该专业录取条件的其他考生,学校会通过调剂的方式将其安排到其他专业中。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此次录取机会将被取消,只能等待征集志愿阶段的重新选择。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19教育网(https://www.0919edu.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满足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下同)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新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置,开始招生。对第五条所述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限内达到正式设置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
物理学类内部;工学门类的材料类内部等)调整专业,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九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他专业,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下列类型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非
哲学、
经济学、法学、
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非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非
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非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非
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他非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非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非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非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非艺术类专业的。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第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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