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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哪些学校可以专升本
湖北省专升本的学校有:湖北民族大学、武昌首义学院、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武汉传媒学院、湖北商贸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等。
普通高等教育中,专升本是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的简称,通常出现于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及相关文件中。成人高等教育中,专升本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的简称,通常出现于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及相关文件中。
普通专升本考试主要以笔试为主。大部分省份为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考试,小部分为省教育厅高教处。分文科,理科。部分省份考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两大部分,各省市的出题方式不同,以当年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教育厅公布的政策为主。
就普通专升本招生专业而言,省份不同学校不同则所设专业也不尽相同,但一般与国家教育部所公布的普通本科专业设置相一致,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只能选择与专科阶段所学专业相对口的本科专业。
具体省份具体学校每年统招专升本的专业设置,都不尽相同,有意于报考的在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及时关注、查询所在省份教育机构网站(教育考试院、省教育厅)所提前发布的当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的院校及专业设置等相关信息。
专升本报考条件:
1、选拔对象为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按规定程序正式录取的、本省各类普通高校的专科三年级在籍学生(普通全日制统招入学)。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上进心强,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含)以上处分,无考试作弊记录。
3、部分省份要求英语水平,比如上海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经民政系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和程序审核后,可参加普通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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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以退役士兵报考湖北普通专升本,有政策加分吗?还是和普通专科生一样参加考试?
有加分政策,根据奕诚统计的2019年湖北普通专升本招生简章,个别学校对于退役士兵有招生政策,例如湖北科技学历,符合退役士兵报考资格且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申请湖北科技学院的本科,可以免试入学,但是本科专业要与专科专业相近或相同。湖北师范大学也是如此。
另外退役士兵不占普通学生名额,录取比例是报考退役士兵人数的60%。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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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体现优待、统筹兼顾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安置纳入有关规划,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安排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交通运输、农业、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税务、编制、工商
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退伍安置、就业、个体经营、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或者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应当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第九条 退役士兵的接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役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十条 退役士兵集中离队返乡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车站、港口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负责安排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和交通工具中转换乘,为退役士兵提供服务。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者被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在市州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州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60日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签发。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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