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26 12:56:00 | 19教育网
独立院校可以转为公办。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有如下几种方式:
1、 无社会举办方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
独立学院想要转为公办高校,就不能再有社会举办方继续参与办学。因此,这种独立学院要么就是一直没有社会举办方的学校,或者是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的学校。
2、 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
另一方面,想要转设为公办本科高校,就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如果当地政府没有条件承接举办公办高校,那么独立学院不可能有机会成功转公。
独立院校转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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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学院转设要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各项办学条件指标,均须具备相关证明材料。
2、 独立学院转设要确保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归属学校,证件编号、使用性质、土地面积等证件信息真实有效。举办高校和举办方要签订转设协议,明确资产权属、师生安置、债权债务、过渡安排等事宜,经费来源稳定可靠。
学校要具有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队伍,聘用合同、工资社保、授课记录、教学安排等师资信息完备准确。
3、 对符合法律法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已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独立学院,可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办学”的原则给予倾斜支持,在保证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鼓励通过省内整体搬迁等方式改善办学条件后转设。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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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等。
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大学及学院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院)专任教师人数的四分之一;高等专科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扩展资料:
二本院校设置要求规定:
1、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需求预测、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3、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